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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1年原告为被告家施工,被告欠原告施工款5.4万元,承诺于2012年内还清,并给原告写下欠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陆续还款4万元,尚欠1.4万元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14000元。2.被告支付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期的利息,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承认欠条是我出具。但是欠条上的工程,有一段没有施工完毕,包括北屋吊顶、封院。我承诺2012年一年还清。但2011年年底原告没有施工完毕,有两个顶没吊,因为天冷。但是没有施工完的两项内容,并没有写成书面的。现在只要下雪、下雨,我的顶就漏,我给原告打电话,原告也推脱,我只能找别人修。所以5.4万我没有结清,我只给了4万,这1.4万包括没做完的内容和需要维修的内容。对于原告的诉求,我不同意,一分也不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下旬,经过中间人介绍,李**为张**进行房屋施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1年12月21日,张**向李**出具欠条一份,其上载明:“今有房主张**宅院施工封院,施工款项共计54000元(伍万肆仟元整)未结。欠施工队李**施工款54000元,定于2012年一年内还清。54000元(伍万肆仟元正(整))。2011.12.21日。欠款人:张**。”因该款项尚余1.4万元未付,形成本诉。

庭审中,张**提供无双方签字亦无日期的手写清单2页,主张该清单系结算单,施工预算是4.5万,施工完毕也是4.5万,没算吊顶的钱。李**不认可,主张该清单为预算单,吊顶属于装修款项,吊顶没做,所以未收吊顶的钱,5.4万是在施工中不停加活算出来的。张**未进一步举证。关于质量,李**主张私人干活儿是业主验收,业主说没问题,给钱验收。张**主张关于质量,双方没有约定什么,工程结束其就出具了欠条。李**封院子,铺地砖、换门窗、防盗门,其就给李**出具了欠条。

上述事实,有欠条、岗位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为张**进行房屋施工工作,张**为李**出具欠条,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张**提交的手写清单,因李**不认可该清单为结算单,且该清单上没有双方签字和出具日期,亦未写明该清单为结算或预算性质,故对张**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认定,张**应当按照欠条上载明的期限及数额将施工款项按期足额给付李**。逾期未付的款项,应当向李**支付逾期利息。关于逾期利息的起算日期及利率,因欠条上载明“定于2012年一年内还清”,故起算日期应为2013年1月1日,李**主张的利率标准亦属合理。因此,本院对李**要求给付剩余款项及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张**主张的施工质量问题,因其认可双方之间对于质量没有相关约定,并认可已在工程结束后向李**出具欠条,故对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一万四千元及利息(利息以一万四千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十一元,由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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