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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