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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金跃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的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金跃文经本院传票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元,退回上诉人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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