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霍**负担360元(已交纳),李**负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霍**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