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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系为农村私人建房的包工头,被告是同行。2014年2月18日,被告宗*将在本市丰台区长辛店辛庄(合同履行地)承揽的建房工程包给了原告,按实际工程量总工程款合计6万元。当时双方言*完工后立即付清全款。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陆续结算了部分工程款。该项工程大约在2014年3月中旬已经完工。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时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2014年4月15日,原告与爱人再次找到被告要求付款时,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了被告拖欠原告砌墙款41000元的事实。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000元。被告的拖欠行为给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欠付的建房施工款1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宗*辩称:原告所述建房情况和所欠工程款数额属实,工程于2014年4月10日完工。一直未给原告结清工程款的原因是,原告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所砌墙体需要修补,且房东一直未给结清工程款,故现在无力支付原告欠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李*经人介绍,为宗*承揽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辛庄的建房工程砌墙,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宗*向李*支付工程款60000元,施工期间宗*支付李*工程款9000元。工程于2014年4月10日完工。工程完工后,宗*向李*支付工程款10000元。2014年4月15日,宗*为李*出具欠条一份,其上记载:“今欠李*辛庄器(砌)墙款41000元整(肆万壹仟元),按器(砌)墙实际延米计算,每延米120元整。欠款人:宗*,身份号:,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5月15日还清。”后宗*又向李*支付工程款25000元。现宗*尚欠李*16000元工程款未付,形成本诉。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事实,李*为宗*提供砌墙施工,双方口头约定了具体的施工时间、工程款给付时间和数额,工程已完工,宗*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及时足额支付李*工程款,现宗*尚欠李*工程款16000元未付,宗*对此欠付数额表示认可,故本院对李*要求宗*支付欠付工程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宗*认为李*提供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李*对此亦不认可,故本院对宗*的此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工程款一万六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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