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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王**组成合议庭,原告周**及委托代理人常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被告承包朱**家民房建筑工程,双方于2014年7月26日签署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该工程贴砖工程发包给原告,约定30元每平米。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于2014年8月17日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4

000元,同时原告承诺于2014年8月26日将款结清,未结清,则自2014年8月20日起按照每日200元支付原告误工费至工程款付清时止。原告至今未拿到工程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4000元;2、判令被告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款付清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安**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甲方安**与乙方周**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将朱**民房室内贴墙砖、铺地砖项目给乙方周**施工,贴墙砖价格为每平米30元。铺贴工程施工完工后工钱给清。2014年8月17日,安**给周**结算,结算款为19

438.8-5500u003d3939元,安**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保证8月20日结清。2014年8月24日,安**向周**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朱**家盖房工人工资壹万肆仟元,2014年8月26日给清,未付清,就从20号开始补工人误工费每天200元直到结清为止,以上协议经双方认证,若有争吵,直接由丰**院处理。原告周**称,施工过程中,被告支付其生活费5500元;结算时欠13939元,就取了一个整数14000元。

上述事实,有《合同》、结算单、欠条、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查清事实,依法审理判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依约履行。被告安**就原告周**完成的工程量做出结算并出具了欠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4000元及相应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周**支付工程款一万四千元;

二、被告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一万四千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周**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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