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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