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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高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桂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称:2014年7月,我经高*亲戚介绍,与高*口头协议:高*将其家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大街北巷124号的住宅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我,按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每平方米为1150元。后我为高*建设的住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工程款为115000元,加之我为其硬化的宅院地面、建门道、西院墙、化粪池及回水井的款项15000元,共合款130000元,扣除其自行安装门窗费7300元及已付给我的工程款90000元,高*尚欠我32700元。故起诉要求高*给付我尚欠的工程款。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2014年7月,经我外甥田介绍,我确与吴*口头协议:我将自家的北房建设工程发包给吴*,按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每平方米1150元,我北房的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同时双方言明,我北房外墙的保温层建设工程由我另找他人施工,该款自我应付给吴*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包括其给我硬化的宅院地面、所建的门道、西院墙、化粪池及回水井,工程款共为115000元,扣除我另找他人所建保温工程款10000元及已付的90000元,我尚欠其15000元。因吴*给我所建的房屋及硬化的院内地面存有质量问题,故不同意吴*的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吴*与高光口头协议:高光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大街北巷124号的北房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吴*。按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每平方米1150元,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随即,吴*便开始为高光建房。期间,该北房的门窗系高光另发包给他人予以安装,吴*及高光均认可该部工程款为7300元。吴*将高光的北房建成后,又为高光硬化了宅院地面,且建了门道、西院墙、化粪池及回水井。双方言明,高光另付给吴*工程款15000元。高光应付给吴*工程款(已扣除门窗款)122700元,已付90000元,尚欠32700元。为此,吴*诉至本院。庭审中,吴*变更了其诉讼请求,要求高光给付其工程款25000元。高光以辩称所持理由不同意吴*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现场勘查确认,吴**高光所建的北房内墙石膏线存有裂缝,房前大梁及三个柱子所贴的部分瓷砖、房内的地面有20块瓷砖及房前2个台阶瓷砖不实,西山内墙部分爆皮,前后院地面有裂纹。

另查,吴**高光所建北房外墙未抹水泥,其二人均同意自高光所应付吴*的工程款中扣减3024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吴*提供的证人证言;高光提交的照片、录音光盘;本院现场勘查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吴*与高光口头协议,吴*应为高光建北房及附属设施,高光应支付给吴*工程款。经本院现场勘查确认,吴*为高光所建的北房内墙石膏线存有裂缝,房前大梁及三个柱子所贴的部分瓷砖、房内的地面有20块瓷砖及房前2个台阶瓷砖不实,西山内墙部分爆皮,前后院地面有裂纹,故此,应自吴*要求高光给付的尚欠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具体扣减数额由本院结合本地区施工标准、工程瑕疵程度、合同标的额、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与高光均同意吴*所建的北房外墙未抹水泥部分应自高光付给吴*工程款中扣减3024元,本院不持异议。高光尚欠的其余工程款应付给吴*。鉴于吴*变更了其诉讼请求,要求高光给付扣减后的工程款2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高光之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高*给付原告吴*工程款二万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零九元,由原告吴*负担九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高*负担二百一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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