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侯**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侯**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张**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单如与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