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0日以被告王**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