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单如与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单*与被告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被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单如诉称:2012年4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楼协议。约定甲方(被告)以清包方式发包给乙方(原告),乙方只负责施工及设施,不负责建筑原材料。面积按每平米300元人民币计算。原告按协议约定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承包费用,截止原告将上述工程完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4700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47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对与原告签订协议的事实和所欠款项的数额无异议,但因楼房的顶子漏水、瓷砖缝灰脱落、柱子和顶子有蜂窝出现,所以原告不应起诉索要款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6日,原告单*(乙方)与被告马**(甲方)签订协议书,被告马**将自家楼房建筑工程承包给原告单*,双方约定“面积:按每平米300元人民币计算,乙方(负责至)二层平面封顶,三层由甲方作钢结构。承包方式:甲方以清包方式发包给乙方,即乙方只负责施工及设施,不负责建筑原材料。工期:开工日期2012年4月6日,竣工日期2012年7月16日。为了确保施工进度,乙方需提前交接盖楼所需的原材料清单及各项盖楼的施工项目(水暖除外)。乙方必须认真保质保量进行施工每一步完成。经乙方验收后进行下一步,如乙方管理和技术实力不到位,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补。在施工现场出现问题时,乙方积极向甲方反映,双方合理的进行处理,遵守甲方的质量要求。如有延期时间过长和严重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请求乙方给予相应的赔偿,甚至终止合同辞退乙方。付款方式:施工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甲方给付总工程款的30%,一层封顶时经甲方验收后付20%,二层封顶时经甲方验收给付20%,外装修完工付20%,内装修完工付10%”。协议签订后原告单*进行施工,协议范围内的工程结束后又为被告所建楼房的三层进行了部分施工(按点工计算,每天每工人150元)。该工程于2012年10月完工,被告方于2012年年底(农历)开始使用。被告马**尚欠原告工程款4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6日签订的建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且被告对原告所欠工程款的数额无异议,故原告要求给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抗辩主张所建房屋存在顶子漏水、瓷砖缝灰脱落、柱子和顶子有蜂窝出现,但被告未能提交系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证据,故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如原告有证据证明系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情况下,可就其损失另行起诉处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七十条、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马*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单如建房工程款4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