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被告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诉称:2009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房协议,建房过程中被告告知原告以东邻居房屋高度为准。2009年4月份,原告将房屋上盖完工后,被告给付原告建房款10000元。2009年6月份,原告将被告的房屋建完且装修完工,被告却一直以所建房屋比西邻居房屋较矮为由拒不给付原告建房款。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建房款1434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曲翠*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所欠建房款数额没有意见。因原告把柁做错了,房子建完比东面邻居矮9公分,比西邻居房屋矮20公分。原告为了把房子找平,压了一层砖不够,给上了两层房脊,把大山压裂了,瓦也沉了。前房檐、西大山和两个烟筒漏水。事后找过原告,原告把西大山给修补了一次,但是还是漏水,所以没有给付原告工程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8日,原告贾**(乙方)与被告曲翠*(甲方)签订建房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建房按照每平米160元承包给乙方,地基以上建筑方法:东大山为24CM,前后沿为37CM,圈梁、上瓦、脊为龙尾脊,梢为瓷砖,筛沙子由甲方负责。装修方式:前面瓷砖,后面瓷砖,东西大山为0,内装修东西厨房为瓷砖,墙面为窗台下瓷砖,地面为地板砖(不包括顶棚)。乙方负责带建筑工具:外围立杆、脚手板、灰斗、搅拌机、振动棒。其他由甲方负责,包括杠、横板。付款方法:上盖完工付50%,装修完工全部付清,如出现工伤事故与甲方无关。阴历六月底完工。甲方负责把建筑材料运到建筑工地30米以内,预交定金1000元整。原告于2009年农历五月底将工程完工,并交付被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定金1000元,并支付工程款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8日签订的建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建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且被告对原告所签工程款的数额无异议,故原告要求给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抗辩主张所建房屋存在与东西邻居高度不一致、大山被压裂、瓦下沉、大山和烟筒漏水等问题,所以没有给付原告工程款,但被告未能提交系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证据,故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如原告有证据证明系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情况下,可就其损失另行起诉处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七十条、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建房工程款143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