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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于2015年7月20日以不能确定被告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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