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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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