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李**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单如与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北京大**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单如与单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