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如与被告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如于2014年12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如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如撤回对被告单*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单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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