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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被告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我承揽了被告位于靖安镇靖安北村的自家前院二层楼房的施工任务,并组织农民工为被告完成了上述施工,现该楼房已经出租给他人使用。经与被告结算至今尚欠施工费共计15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望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上述施工费。

被告辩称

被告范**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承揽我家前院二层楼的施工任务,施工结束后,经对账我欠他施工费10000元。另外原告给我垒15米左右的墙,欠他施工费2700元,我实际欠他施工费12700元。在施工过程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一层楼房南面的房檐比二层楼地面高2公分,一层北面的房檐比二层地面高出1公分。一层楼房有一根立柱比横梁差10公分,立柱和横梁对不齐。再有,一层楼房前面的台阶有三道裂纹。上述楼房存在问题应由原告给与修复,消除隐患,修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杜**承揽了被告范**位于昌黎县靖安镇靖安北村二层楼房的施工任务,并组织农民工施工完毕。被告范**应支付给原告施工费111700元,被告已经支付99000元,被告范**尚欠原告施工费12700元的事实。原告杜**认可在为被告的楼房施工过程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即一层楼房南面的房檐比二层楼地面高2公分,一层北面的房檐比二层地面高出1公分。现被告已将一楼房檐用铝合金进行了封闭处理,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建自家楼房时,将楼房的施工任务承包给原告实施,双方形成了口头施工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协议。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对楼房的施工,被告范**应向原告履行给付施工费的义务。被告范**拖欠原告施工费的事实清楚,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施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承认一层楼房房檐高出二楼地面,应属建筑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现被告已将一楼房檐做了封闭处理,如果拆除封闭设施对房檐进行改造,必将扩大损失。因此,可减少被告支付施工费的数额,作为原告对于所建楼房存在质量问题对被告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该数额本院酌情认定为4700元,从被告应支付的施工费中予以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施工费8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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