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姚**与被上诉人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姚**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经被上诉人袁**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袁**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邢**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均由上诉人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