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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