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王**与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霍振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鲍**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杨*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来与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李*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