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霍振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王**与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贾**、贾**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2
李*来与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鲍**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