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鲍宏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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