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5)涞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