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秦更须与曲艳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曲艳国给付申请执行人秦更须建房款11900元。被执行人曲艳国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做出的(2015)安*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