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锦诉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魏**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秦更须与曲艳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魏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更须与曲艳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金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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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舰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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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志会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