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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连云,被告于某某委托代理人路会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某诉称,2014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被告家四楼屋顶彩钢制作安装工程。协议约定:被告除负责电力外,其他一切费用由原告垫支,价格按每平米115元计算,总面积400平方米,工程款46000元,该款于2014年10月1日前付清,合同还约定了违约金的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被告已投入使用。被告应支付工程款,其违背了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60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于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46000元工程款包括安装彩钢顶子及立面窗户,因为他工程没有完成,窗户还没有安装,所以没有给原告钱。已给付定金6000元,现还差40000元工程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被告家四楼屋顶彩钢制作安装工程。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家四楼屋顶安装彩钢工程,总价款46000元。原告放弃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至今未给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协议书、证人证言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家房屋安装房顶彩钢工程,现已完工,被告已投入使用,庭审中被告认可工程总价款46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诉讼请求,原告自动放弃该项请求,本院不再处理。被告辩称,原告未制作立面窗户,合同中没有约定。称已给付原告定金6000元,原告告予以否认,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均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朱某某工程款46000元。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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