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孙**与被告(反诉原告)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孙**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诉被告梁**的起诉;反诉原告梁**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孙**及反诉原告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本诉原告孙**撤回对本诉被告梁**的起诉。
准予反诉原告梁**撤回对反诉被告孙**的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本诉原告孙**负担。
反诉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反诉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