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起诉被告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起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赵**与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更须与曲艳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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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魏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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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更须与曲艳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志会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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