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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起诉被告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起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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