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刘**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刘**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李*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