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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专门从事农村建房业务多年。2013年8月份,被告经人介绍找到我,双方口头约定,由我在被告自家宅基地上为被告砌筑民房,共120平方米,每平方米190元。房屋盖好后,被告进行了验收。但由于被告资金紧张,尚欠我4000元工资款,并承诺2013年11月30日结清,有欠条为证。该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推托不给,为了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盖房工资款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现在不欠原告4000元,2013年年底,我通过我表兄冯**还给原告2000元,我现在还欠原告2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经人介绍找到原告,双方约定由原告在被告自家宅基地上为被告砌筑民房。房屋盖好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4000元,并为写下欠条一张,内容为“孟**欠赵**盖房工资款4000元,承诺2013年11月30日结清全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被告提供的光盘一张;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在2013年年底通过被告表兄冯**偿还过原告2000元,因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工资款40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孟维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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