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山诉被告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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