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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文诉称:2013年秋天,被告找我给她家打三间房顶混凝土,我与被告讲好工钱为5800元,拆模板后付清。当时被告同意了。这样我们开始施工,完工后我向被告讨要工钱,而被告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至今仍未将工钱给付我,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建房工钱58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秋天,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房顶打混凝土,方式为清包工,约定劳务费为5800元。原告依约将上述工作完成,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上述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工作,被告应当及时足额给付原告劳务费。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5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劳务费5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给付原告李**劳务费58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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