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缪**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缪**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告赵**与被告缪**双方于2013年2月13日达成建房合同。当时约定,由被告负责全部的建房所用材料,原告负责建筑施工及设备;瓦房建筑面积为155.6平方米,每平方米260元。原告于2013年农历二月开始施工,至2013年农历七月份竣工。被告前后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7000元,还下欠3225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余下工程款,但被告始终以种种借口拖延给付,故此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32259元。

被告辩称

被告缪**辩称:当时双方协商是将正房和门房均承包给原告,但原告没有为被告建门房,属于原告违约,应按原告门房工程款3.5万元的双倍即7万元赔偿损失;原告为被告所建房屋东西山墙及前檐均漏雨,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不同意支付剩余建房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3日,原告赵**(乙方)与被告缪**(甲方)签订“建房合同”一份,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建房事宜签订合同如下:一、建房形式:砖混结构,普通彩釉瓦,内墙一层为_墙,二层为_墙。二、甲方责任:1、甲方提供建筑所用材料。2、甲方负责水、电、路三通。三、甲方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及时验收,对施工有异议时及时提出,乙方负责及时解决,以防双方损失。4、在施工中,甲方负责处理好邻里关系,如遇矛盾造成乙方停工,甲方按每人每天150元工资付乙方停工费。5、甲方负责一切工程中的防水费用。6、甲方负责施工中所用木头材料。三、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建筑所用工具(不包括推车)。2、乙方木工负责做房架,支模板(不包括焊柁、吊顶)。3、装修:外墙,前后檐普通外墙砖,地梁、大山为水泥抹光,内墙、厨房镶瓷砖到吊顶够用,其他屋水泥抹光(如镶内墙砖每个屋为800元,楼梯间按两个屋计算),地面镶普通地板砖。4、乙方负责搭一个锅台,一个炕沿。5、明柱每棵加200元。四、工程款结算:按盘基装修后所丈量实际尺寸计算,每平方米260元,二层大沿算平方米。五、付款方式:乙方打完地梁甲方给付乙方总工程款的20%,一层打完顶子付总工程款的20%,上完瓦付总工程款的30%,工程完工时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六、质量标准:符合一般民用建房标准,按图施工,如有改动为甲方认可,工程完工时即为甲方验收合格。因地质造成房屋变形与乙方无关。七、房屋平米以外工程,双方另议。八、施工中所发生工伤由乙方负责。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施工,至2013年农历7七月份将正房建完。因东西山墙渗漏,原告予以修复。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建房合同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下列事实无争议:1、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7000元。2、正房长17.1米、宽9.1米,建筑面积155.6平方米,工程款40456元(155.6平方米260元/平方米)。3、8间屋内墙镶砖需增加工程款。4、增加明柱工程款800元(200元/座4座)。5、房檐宽度增加应增加工程款,按130元/平方米计算。

双方对下列事实产生争议:1、约定内墙镶砖每间800元,但实际镶砖高度约1.3米,房间净高3.8米,工程款应如何计算。原告主张按半价计算,被告主张按比例(1.3/3.8)计算。2、最初双方约定房檐70厘米不增加工程款,现在前檐宽度为1米,后檐宽度0.8米,是按1.8米还是0.3米给付工程款。3、原告主张建了两个厨房,应增加工程款800元;被告主张建的是两条院,就应该建两个厨房,不应增加工程款。4、被告主张是将门房和正房一起承包给原告,原告未给被告建门房属于违约,应赔偿损失;原告称当时约定建完正房后再建门房,因被告未按时给付工程款所以未建门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与被告缪**就承包建房工程签订的建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施工完成了正房工程,要求给付建正房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主张正房东西山墙均漏雨、仍存在质量问题,因原告已进行了修复,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对内墙镶砖工程款约定不明,应按比例确定该项工程款为2192元(8800元1.3/3.8)。原告未能证实对房檐宽度增加按整个房檐的面积计算工程款,本院按超出70厘米部分计算,为667元(130元/平方米17.1米0.3米)。合同中约定原告负责搭一个锅台、一个炕沿,对增加的一间厨房应支付工程款800元。被告主张原告未给其建门房,要求按门房工程款的两倍赔偿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如能证实房屋仍存在质量问题及要求原告赔偿违约损失,可另行起诉。

综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拖欠工程款27915元(40456元+2192元+667元+800元+800元-17000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缪淑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建房工程款2791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负担80元、被告负担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