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赵*与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丁**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龚**等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胡**、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崇**、崇加龙与崇国来、崇恩贤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张**、冯建设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