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