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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路前兵与吴**、路前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路前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洋民初字第0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的(2013)宿中民终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宿中民申字第0016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洋民初字第0368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宿迁**民法院(2013)宿中民终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

三、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退还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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