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管金*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元,依法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郑某某与章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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