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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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