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尹传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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