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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安怀与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怀与被告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解安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解安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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