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吕北大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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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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