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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委托代理人王**、包**,被告孙**及委托代理人于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周**诉称:2014年4月被告准备在程庄镇大转盘北路西约50米建楼房,施工前被告与原告就相关施工要求及施工费,双方在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以每平方210元的施工价包给原告,并约定完工付清施工费。原告按被告要求组织人力施工建房,楼房建好后已装修并投入使用。楼房建筑面积为:一层93.01㎡,二层305.694㎡,三层229.734㎡。施工费为628.434㎡210元/㎡u003d131931.14元。另外给被告修房子工费2000元,修下水道1000元,被告已给付90000元,下欠44931.14元至今未付,原告无法兑现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多次到原告家吵闹。因被告违法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施工费44931.14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孙**辩称:被告让原告给自己建楼房,用于销售汽车,约定建筑材料由被告提供,出现建筑问题由原告负责。原告的工程队建好楼房后,发现有两根立柱不凝固,被告找人重新制作,支出费用7000元,楼房顶出现漏水,找别人维修费用5000元,因原告的建筑工期过长,耽误了被告销售汽车的黄金时期,原告计算的建筑面积有误,实际建筑面积只有564㎡。原告还应赔偿被告的损失,所以被告才未付下欠的施工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原告的施工队给被告建楼房,由被告提供建筑材料,按每平方米210元计算施工费。另外原告给被告修房子工钱为2000元,修下水道工钱为1000元。楼房建好后,发现有两根立柱不凝固,原、被告就此事作了协商,原告同意每一根立柱支付更换费用1000元。后被告找其他人拆除后重新制作的。孙昌朋主张楼房漏水,仅提供了来德新的一份证明,周**对楼房漏水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的建筑队给孙**建楼房,双方约定了供料、施工费的结算等事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称建筑面积为628.43㎡,被告主张经测量建筑面积是577㎡,原告对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所以建筑面积以被告自认的面积为准;对于更换两根立柱,因原告承诺质量问题由本人承担,故原告应承担更换立柱的主要费用;关于楼房漏水,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周**施工费(577㎡210元/㎡u003d121170元+3000元u003d124170元-90000元-5000元)291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2元,周**负担162元,孙**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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