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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与被告陈**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称:2011年11月25日,陈**将其在红星镇宁大庄桃园新区住房(4栋)工程的清包给尹*承建(不包括水电、支模、钢筋制作、土方回填等)。桃园新区总工程款为486228.08元,该工程于2013年5月竣工,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2012年初,陈**又将宁大小区15套房屋给尹*承建,总工程款为450190.32元。该工程于2013年5月竣工,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以上两处工程,总计工程款为936418.4元,陈**已经支付工程款789120元(包括抵付款),下欠尹*工程款147298.4元,至今未付。请求判决陈**支付尹*工程款14729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尹*起诉陈**,应提供陈**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本院根据尹*提供的陈**地址信息,向陈**邮寄送达相应法律文书,结果邮件回执注明“原址查无此人”,邮寄送达的相应法律文书被退回,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陈**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认定尹*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0元,退给原告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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