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钱**、陈**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因原告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12950元退回原告陶**,诉讼请求数额减少后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