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恽丙化、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对被告恽丙化、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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