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与被告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和解。原告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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