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有限公司北京方*加油站因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6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有限公司北京方*加油站于2015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北京方深加油站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石油天**方深加油站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由北京点**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七百五十六元(已交纳),由中国石油天**方深加油站负担一百四十四元(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四元,由中国石油天**方深加油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