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为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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