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扎兰屯**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扎兰屯**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扎兰屯**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扎兰屯**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刘**与高三保、刘**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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