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扎兰屯**责任公司与浙江天**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扎兰屯**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扎兰屯**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扎兰屯**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扎兰屯**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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