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有限公司诉被告贲**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吉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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