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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环诉被告李**占、第三人北京市房山长沟供销合作社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环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第三人北京市房山长沟供销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第三人北京市房山长沟供销合作社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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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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