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环诉被告李**占、第三人北京市房山长沟供销合作社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环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第三人北京市房山长沟供销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第三人北京市房山长沟供销合作社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刘**等与刘**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雷**等与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李**与新疆信**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葛**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周**与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宁夏**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司)与被告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司)、徐*、渭南市临**有限公司、樊**、中国太平洋**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安市分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等与刘**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点**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深加油站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等与史淑花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