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郑**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7日向原告李**发送受理通知书,原告经本院催收后七日内拒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王**与陈*如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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